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李玉蘭 訴訟代理人 劉秀珍
方智雄 律師被告 沈維敬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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