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54號原告 徐秉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珠 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兩造所生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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