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告 郭懋松
郭 劉翠煥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宏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鐘育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媛玲 、 郭媛梅 間關於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後,補繳裁判費,並提出郭宏敏係原告郭劉翠煥法定代理人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