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陳榮嘉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沈佳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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