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278號聲請人 石千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親字第2、3、29及35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裁判要旨:因本院106年度親字第2、3、29及35號等事件,業據聲請人撤回,承審法官無執行審判職務必要,顯無偏頗可能,因此本院裁定駁回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參照)。經查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2月2日具狀撤回本院106年度親字第2、3、29及35號等事件之聲請,業經調閱各該卷證無訛,則該聲請迴避之事件既已撤回而無庸審理,自無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可言,從而本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李莉苓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