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40號聲請人 王耀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陳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92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以利保存等語。
三、經查,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清算完結事件,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尚未經本院准予備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司字第39號清算完結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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