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2號異議人 陳政憲
何海威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符合法定程式,欠缺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陳政憲以債務人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公司)清算人之名義,提出異議,然疏未陳明是否已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異議人何海威為重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非以公司名義提出本件異議,經本院分別於100年11月1日、100年10月31日通知其2人各自補正,該通知已分別於100年11月3日、100年11月
4月補充送達,依法已於同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異議人迄今尚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