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旭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桂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陸萬零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八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