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志
黃文釧 黃陳阿色 共同送達地址: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生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850元(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之利益: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平方公尺x土地面積65.17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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