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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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陳璟鋒 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建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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