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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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6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 林俊雄
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林俊雄、莊惠美(下合稱被告)積欠其新台幣360萬元為由,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自民國9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19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