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1號聲請人 蔡亞倫 上列聲請人蔡亞倫因與相對人 毛乙桓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亞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中華民國113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