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鄭興教 被告 鄭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8,0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
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號4,400元649.632分之11,429,186元2臺南市○○區○○段000號4,400元222.882分之1490,336元3臺南市○○區○○段000號4,400元2,794.782分之16,148,516元合計8,068,0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