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翁梅桂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萬6,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