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長志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長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長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11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8年8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