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34號聲請人 枋張月 相對人建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枋張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建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農公司)之清算人,建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100年度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收執聯、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聲請准予備查。
二、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業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00年7月14日始就任為建農公司之清算人,迅於100年8月10日即呈報清算完結,聲請人顯然並未完全履行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間申報債權之程序,復於上開公告前即製作相關表冊,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故本件聲報清算終結,自屬無據,應由本院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