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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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原告 賴正重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存入設在被告407-68-047251帳號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存款(下稱系爭存款),該
筆存款於109年3月21日遭被告以不合法、不合理之方式侵占,而被告曾提供權利證明之文件,參與鈞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3731號執行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之分配,未將系爭存款扣除,爰請求㈠確認被告於109年3月12日,對原告存款所侵占之6000元應返還予原告。㈡確認被告在系爭分配表所受償之分配金額應扣除9萬元,並將該9萬元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06年5月24日,依原告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規定,所欠借款視同到期,並依第7條規定被告得以逕對系爭存款抵銷,並非以不合法、不合理方法侵占,而被告於陳報債權時,未將利息扣除抵銷之系爭存款,懇請鈞院准予更正系爭分配表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
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400條以下交互計算之抵銷)外,無須受民法第334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即給付種類縱不相同或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滿清償期,惟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主張抵銷之(最高法院
50年台上字第1852號判例參照)。依被告所提出之兩造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立約人(即原告)對貴行(即被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第7條約定:「立約人(即原告)同意得將寄存貴行(即被告)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逕行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者亦同。」
則兩造上開抵銷之約定,應屬預定性之抵銷契約,亦即對於當事人間將來發生債權相對立時,被告即得依約行使抵銷權,而無須另為抵銷之通知。故本件被告針對原告積欠之債務,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對系爭存款行使抵銷權,即屬有據。
四、當事人欲提起訴訟,須有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法院始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若原告對被告雖享有私法上之權利,苟無保護之必要,法院仍應為其敗訴之判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參以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僅為執行法院就執行所得分配予債權人之依據,就其中所載債權金額,
並無實體之確定力,倘執行當事人間有實體爭議者,仍須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確認,縱分配表業已確定,並依之分配終結,當事人仍非不得循實體程序予以爭執。而分配表異議之訴乃就已作成之分配表中有關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之次序、分配之金額請求予以變更,此觀之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1條自明,故其性質屬於形成之訴,聲明異議人敗訴時,執行法院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若全部或一部勝訴時,應依確定判決內容,重新分配或更正原分配表而為分配。強制執行法規定允許執行債務人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目的無非為賦予債務人得經由訴訟程序即時救濟,以避免不正確之分配結果。然而,倘債務人聲明異議請求更正之分配表,對該件強制執行之分配結果並無影響,亦即不影響其異議對象之債權人得以分配受償之金額,則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顯然並無實益;是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必以分配結果發生變動而有利於原告者,始有權利保護之必要。依原告所提出系爭分配表所示,
,執行債務人即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拍賣所得金額為0000000元,第七次序 白金莉 即 王秋源 之繼承人、 王暐翔 即王秋源之繼承給付票款不足額為00000000元。被告於陳報債權時,縱未將利息扣除抵銷之系爭存款,惟債權人就系爭土地所得拍賣款受償後,顯然亦無餘額可發還予原告
,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