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美惠 代理人 曾聖涵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林溫泉 特別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慧錚律師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重訴字第九十三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為相對人林溫泉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借名登記於母親 林胡阿桂 名下,因林胡阿桂已死亡,聲請人對林胡阿桂繼承人即其他兄弟姊妹 林榮治林美滿林美苑林美增林美智 提起民事訴訟,因相對人林溫泉欠缺訴訟能力,為免訴訟久延而受損害,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自民國94年長期於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住院迄今,其病情經診斷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妄想型,慢性伴有急性發作,且其罹病50年,意識雖然清楚,邏輯思考能力嚴重缺陷,基本生活皆需他人協助,言語表達與與理解能力不佳,無法溝通,精神症狀持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也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精神耗弱,不能出庭訴訟等情,業經該醫院函覆本院明確,有該醫院106年8月25日106附慈業字第1062177號函暨檢附之病例摘要表附於民事訴訟卷宗可稽,足認相對人應已無訴訟能力,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同案被告林榮治及其訴訟代理人雖陳稱:建議選任林榮治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因其長期生活等相關費用都是林榮治負擔等語,惟本院審酌本件訴訟之兩造為兄弟姊妹,屬親族間之財產糾紛,且被告間對原告主張亦有不同答辯,立場並非完全一致等情,認聲請人主張選任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尚稱適宜。又經高雄市律師公會提供有意願擔任法院特別代理人之名冊,依該會提供之名冊詢問結果,陳慧錚律師表示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本院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審酌陳慧錚律師現為執業律師,專長為民事、工程、公寓大廈、商法等訴訟,應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處理本件事務,茲選任陳慧錚律師為相對人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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