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毒品案件,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同院以97年度訴字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確定,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68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並於97年6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於99年9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
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⑵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嗣上開⑴⑵所述各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8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97年6月23日入監執行迄今,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697號卷第2至9頁);⑷復酌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10日,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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