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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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18公克)屬違禁物,已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屬實,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6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8年12月
11日停止其處分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透明結晶體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618公克)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143號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345號卷第30頁)1紙在卷可按,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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