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上訴人 林錫麟
林錫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山
游敏傑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保猜
江義雄 王江阿菜 蔡振華 蔡艾芳 江月里 徐 陳素如 陳素雲 陳素梅 陳麗君 鄭林阿美 陳澤清 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鳳山視同上訴人 林晉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接龍
林鳳山視同上訴人 王承哲 被上訴人 張宏溢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年度羅簡字第49號確認地上權位置(上訴後案號為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8月12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地上權位置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確認地上權訴訟業已終結,此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判決可稽。是以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