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