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公司已解散,請陳報向管轄法院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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