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安文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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