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港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甲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違反漁港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