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聲請人 吳欣潔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代理
吳沂錚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7月20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1)×10×43=3,44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表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聲請人稱於母親之攤位工作,負責搬運貨物、擺攤叫賣等事項,每月薪資所得15,000元云云,請說明其協助母親擺攤工作之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段、每月工作日數?另查112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6,400元(時薪176元),而聲請人從事協助母親擺攤之工作,每月僅賺取15,000元之薪資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工資之工作?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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