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林瀅瀅 債務人 張駿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駿騰於民國(下同)110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5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0%,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5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957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550,00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二、繳款明細乙份。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957號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122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550,000元張駿騰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3日止年息2.38%0014,550,000元張駿騰自民國112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3日止年息2.856%0014,550,000元張駿騰自民國113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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