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05號

聲請人 呂學義

相對人 潘奇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

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1年4月7日

100,000元

111年4月7日

488775

002

111年5月7日

100,000元

111年5月7日

488756

003

111年6月7日

100,000元

111年6月7日

488757

004

111年7月7日

100,000元

111年7月7日

488758

005

111年8月7日

100,000元

111年8月7日

488759

006

111年9月7日

100,000元

111年9月7日

488760

007

111年11月7日

100,000元

111年11月7日

488762

008

111年10月7日

100,000元

111年10月7日

488761

009

111年12月7日

100,000元

111年12月7日

48876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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