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全字第224號
債權人 謝恩浩
法定代理人 謝曜憶
法定代理人 梅氏德釧
債務人 邵盛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謝恩浩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謝恩浩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法定代理人謝曜憶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法定代理人梅氏德釧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