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3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38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劉明杰 債務人 周泰翊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周昆霖 即 周瑩瑜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邱美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周泰翊於第三人辰邦機械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宜蘭縣,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