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楊慧玲 被告 賴佑瑋
褚家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許芳瑜
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