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41號聲請人 羅正興 代理人 黃睿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6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7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8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9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0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6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7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8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9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20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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