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債權人 尤靜如 法定代理人 陳慧英 債務人 簡茂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