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
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102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竣得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彭建豐被告吳海兵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共同任 秀妍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美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8、2333、7834號、100年度偵續字第166號、101年度偵字第5118、5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更正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建豐係址設新竹市○○路○○○號5樓之1被告竣得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竣得公司)及址設新竹縣竹北市○○里○○路○段○○○巷○號1樓「慧友商行」負責人,被告吳海兵為被告彭建豐配偶:
(一)其2人明知「俏皮動物束口袋」、「趣味動物水壺提袋」、「不織布蛋糕收納盒」、「動物大手布偶」等勞作商品之美術圖樣,係告訴人魁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魁風公司)所創作之美術著作,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告訴人魁風公司同意,於民國99年5月間某日起,共同將上開美術著作加以重製成「俏皮動物束口袋」、「可愛動物水壺袋」、「不織布蛋糕收納盒」、「布玩偶」等型錄商品,並載於被告竣得公司出版之型錄,販售予不特定之客戶以牟利而散布之,以此方式共同接續侵害告訴人魁風公司著作財產權。
(二)其2人亦均明知「六角彩繪燈飾」、「三角彩繪燈飾(亦稱四角彩繪燈飾或四角錐形彩繪燈飾)」等勞作商品之美術圖樣,係告訴人 呂淳鏘百松教學用品社所創作之美術著作,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告訴人呂淳鏘同意,於99年5月間某日起,由被告吳海兵將載有「六角彩繪燈飾」、「三角彩繪燈飾(亦稱四角彩繪燈飾或四角錐形彩繪燈飾)」等勞作商品之美術圖樣之目錄,交給不知情之被告竣得公司美工 陳雅慧 掃瞄,並經被告彭建豐同意後,將上開美術著作加以重製成「六角彩繪燈飾」、「三角彩繪燈飾」等型錄商品,並載於被告竣得公司出版之型錄,販售予不特定之客戶以牟利而散布之,以此方式共同接續侵害呂淳鏘著作財產權。
(三)被告彭建豐明知A「搖搖馬筆筒」、B「聖誕大手布偶」、C「聖誕拼圖風鈴」、D「好神書籤」、E「磁浮旋轉相框」、F「聖誕筆袋」、G「風車撲滿」、H「俏皮虎燈籠」、I「聖誕帽」、J「動物大手布偶」等美勞商品之美術圖樣,係告訴人魁風公司所創作之美術著作,並於告訴人魁風公司網頁上刊登各該美術著作物之產品資訊及售價,廣為美勞材料業者所週知,並據以向學校投標美勞材料採購標案,且告訴人魁風公司對上開美術著作享有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詎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魁風公司同意,於99年間某日起,以不詳代價委由年籍不詳之不知情業者重製上開美術著作,除分別以上開重製後之A「搖搖馬筆筒」參與臺北市龍安國民小學及以上開重製後之B「聖誕大手布偶」參與新竹縣上館國民小學之美勞材料招標並得標外;被告彭建豐並將上開委由不詳業者重製後之F「聖誕筆袋」販售予不知情之 黃楷烽 所經營址設新竹市○○街○號5樓之「御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御臣公司)」,由御臣公司參與新竹市虎林國民小學(下稱虎林國小)之美勞材料招標並得標以牟利散布之;被告彭建豐另將上開委由不詳業者重製後之B「聖誕大手布偶」販售予不知情之 古永鈞 所經營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6樓之7之「瑞仕教育用品社」,由古永鈞參與桃園縣北勢國民小學(下稱北勢國小)之美勞材料招標並得標以牟利散布之;被告彭建豐再將上開委由不詳業者重製後之C「聖誕拼圖風鈴」、D「好神書籤」、E「磁浮旋轉相框」、F「聖誕筆袋」、G「風車撲滿」、H「俏皮虎燈籠」、I「聖誕帽」、J「動物大手布偶」販售予不知情之 林國濱 所經營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號1樓之「新園教育用品社」(原由林國濱之母 郭燕雪 擔任負責人,於96年8月1日改由林國濱擔任負責人),由林國濱分別參與桃園市西門國民小學(下稱西門國小)、桃園市東門國民小學(下稱東門國小)、桃園市南門國民小學(下稱南門國小)、桃園市北門國民小學(下稱北門國小)及桃園縣大竹國民小學(下稱大竹國小)之美勞材料招標並得標以牟利散布之。被告彭建豐即以上述方式接續侵害告訴人魁風公司著作財產權,上開招標美勞材料之學校、招標年度、投標及得標廠商、參與投標之重製告訴人魁風公司之著作商品及販售予學校數量詳如附表。
因認被告彭建豐、被告吳海兵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散布重製物罪嫌;被告竣得公司應處以同法第
101條之罰金刑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魁風公司及告訴人呂淳鏘告訴被告竣得公司、被告彭建豐、被告吳海兵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彭建豐、被告吳海兵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1條之1第
1項散布重製物罪嫌,被告竣得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
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1項之罰金。惟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魁風公司及告訴人呂淳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與被告竣得公司、被告彭建豐、被告吳海兵達成和解,並撤回對被告竣得公司、被告彭建豐、被告吳海兵之告訴,此有和解筆錄、和解書各1份及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卷二第26、31、81、82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
┌──┬────┬──────────┬─────┬─────────┬───────┐│編號│招標學校│投標及得標廠商│招標年度│參與投標之重製告訴│販售予學校數量││││││人著作商品││├──┼────┼──────────┼─────┼─────────┼───────┤│1│虎林國小│御臣公司│99學年度│F「聖誕筆袋」│122件│││││上學期│││├──┼────┼──────────┼─────┼─────────┼───────┤│2│北勢國小│瑞仕教育用品社│99學年度│B「聖誕大手布偶」│189件│││││上學期│││├──┼────┼──────────┼─────┼─────────┼───────┤│3│上館國小│彭建豐│99學年度│B「聖誕大手布偶」│248件││││(即慧友商行)│上學期││││││││││├──┼────┼──────────┼─────┼─────────┼───────┤│4│龍安國小│竣得公司│99學年度│A「搖搖馬筆筒」│330件│││││上學期│││├──┼────┼──────────┼─────┼─────────┼───────┤│5│西門國小│林國濱│99學年度│C「聖誕拼圖風鈴」│269件││││(即新園教育用品社)│上學期│││├──┼────┼──────────┼─────┼─────────┼───────┤│6│東門國小│林國濱│99學年度│D「好神書籤」│160件││││(即新園教育用品社)│上學期├─────────┼───────┤│││││E「磁浮旋轉相框」│160件│├──┼────┼──────────┼─────┼─────────┼───────┤│7│南門國小│林國濱│99學年度│F「聖誕筆袋」│301件││││(即新園教育用品社)│上學期├─────────┼───────┤│││││I「聖誕帽」│138件│││││├─────────┼───────┤│││││C「聖誕拼圖風鈴」│138件│├──┼────┼──────────┼─────┼─────────┼───────┤│8│北門國小│林國濱│99學年度│C「聖誕拼圖風鈴」│372件││││(即新園教育用品社)│上學期├─────────┼───────┤│││││H「俏皮虎燈籠」│208件│││││├─────────┼───────┤│││││D「好神書籤」│207件│├──┼────┼──────────┼─────┼─────────┼───────┤│9│大竹國小│林國濱│99學年度│D「好神書籤│286件││││(即新園教育用品社)│上學期├─────────┼───────┤│││││B「聖誕大手布偶」│293件│││││├─────────┼───────┤│││││G「風車撲滿」│274件│││││├─────────┼───────┤│││││J「動物大手布偶」│207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