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巧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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