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83號原告 周德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惟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具狀追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及其聲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計算式:9,000,000+1,500,000=10,5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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