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偉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志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志偉係以為有線電視公司客戶安裝第四台或網路為業,並以駕駛車輛為其附隨業務,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明知其所考領之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於民國105年10月8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沿桃園市○鎮區○○路由八德往南平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凌晨4時8分許,行經南東路與中豐路1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由告訴人 鄭淑惠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其同車道前方停等紅燈,而從後方追撞鄭淑惠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鄭淑惠人車倒地,並受有頭皮鈍傷併腦震盪、雙側手部挫傷、右側小腿擦傷、胸部鈍傷、右側肩膀挫傷、頸椎韌帶扭傷等傷害。詎蔡志偉明知其所駕駛車輛已與鄭淑惠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而肇事,鄭淑惠受此撞擊力道應有可能受一定之傷害,竟未停留現場協助鄭淑惠送醫救治或為適當之保護處置,亦未待警方到場處理以便釐清肇事責任,反另萌生肇事逃逸犯意,駕車駛離現場而逕自逃逸。後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檢視追查,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蔡志偉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鄭淑惠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