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蕭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8,84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許庚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