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六號
原告卯○○
丁○○
一、右原告與被告壬○○、癸○○、乙○○、丙○○、 林郁柔 、子○○、丑○○、寅○○、B○○、 魏月貞 、辰○○、午○○、C○○、玄○○○、申○○、K○○、P○○、L○○、H○○○、O○○、A○○、M○○、甲○○○、宇○○、D○○、E○○、I○○、 楊淑貞 、天○○、F○○、G○○、戌○○、巳○○、庚○○、己○○、戊○○、辛○○○、J○○、未○○、亥○○、地○○、黃○○、N○○、酉○○、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內具狀人(即原告)欄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