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之父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聲請人以被告之父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聲請人多次面會,發覺被告乙○○已深知悔悟,並向聲請人表示絕對不再犯,為此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