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所為之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甚明。又按裁判之諭知,意義係指使受裁判者知悉裁判,方式則為宣示或送達,均為裁判對外生效之時點。
二、本件抗告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係於九十年二月八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本院開庭審理後,經本院當庭宣示裁定羈押,有本院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已對外發生效力,竟遲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