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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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04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