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79號原告 李君翔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被告 林豪瑋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自字第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林豪瑋應給付原告李君翔新臺幣6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部分之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