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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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602號上訴人甲○○○○DUANEPATRICK即被告( 杜威 )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DUANEPATRICK(杜威)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DUANEPATRICK(杜威)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