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外籍人士,經許可入境工作,登錄工作地址、居
留地址均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號,有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97年8月5日移署資處亦字第09710695240號函檢附外
勞居留資料查詢及歷次入出國證明書可佐,即應認該址為其
在台灣地區之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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