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違反第29條之非銀行辦理匯兌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57號提起公訴。
(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審理後,於民國99年2月4日判決「甲○○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量刑匪輕。
(三)檢察官及被告甲○○均不服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受理,正積極進行中,審酌本案牽涉複雜,應調查、審理之事項仍夥,關於被告是否需負刑責,尚待辯論、審理釐清,為免不必要拖延,於判決確定前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