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瑋力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珮瑤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