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葉偉煌 相對人 郭皇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並約定於98年7月30日償還,月息為2.5%,逾期按約定利率加計30%計付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詎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78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4年5月21日新院千民政104司拍56字第1078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4年6月5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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