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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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達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69號、第97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5年度審易字第27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榮達犯背信罪,共十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
一、洪榮達於民國100年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忠駝社區(乙區)(下稱系爭社區)擔任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總幹事,受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委託負責管委會相關事務及修繕工程之處理。詎洪榮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招攬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社區外牆清洗工程時,向得標之 旭坤 外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湯曜全 表示,要求提高報價為附表「浮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其餘附表「收取回扣之數額」欄金額則為其回扣,並言明湯曜全於工程完成向系爭社區取得款項後,再行私下交付,以此浮增工程總價之方式向廠商收取不當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嗣於103年9月間系爭社區召開臨時會,洪榮達坦承收受不當利益,臨時會開會決議由洪榮達賠償所收取之不當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元,並自願離職,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管委會主委 葉朕瑒 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榮達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管委會主委葉朕瑒於偵查中之指訴相實,且經證人即系爭社區管委會之會計委員 羅家瑜 、旭坤外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湯曜全於警詢及偵查中及前任主委 孫筱芬 於偵查中之證述歷歷在案(見他字第7475號卷第97至98頁、他字第7509號卷第46至47頁,他字第7475號卷第27至28頁、第103頁及其反面,他字第7509號卷第56頁及其反面,他字第7475號卷第34至35頁、他字第7509號卷第36至37頁,他字第7475號卷第97至98頁、他字第7509號卷第46至47頁),並有系爭社區管委會第2次臨時會議紀錄影本2張、被告洪榮達103年10月1日所簽立之切結書及103年10月2日簽立之本票影本各1張、系爭社區100至103年工程項目表1張及附表所示各項工程現金支出傳票、簽呈一疊存卷可考(見他字第7475號卷第5至6頁、他字第7509號卷第31頁,他字第7475號卷第7至8頁,他字第7475號卷第10頁,他字第7475號卷第44至8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中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6、7與編號9.、10所示之行為,各係分別於同日進行2項工程並皆收取回扣,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接續侵害相同財產法益,是同日之各2舉動間獨立性均相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論以接續犯;至與其餘12次收取回扣之行為,時間相隔甚遠,犯意亦屬各別,應予分論;是被告前後共計15次之背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最有利之法律,在論罪科刑者,應將法律修正前、後之規定綜合比較,一併適用,不得予以割裂而分開適用,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庭總會決議足資參照。本案被告所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犯行,業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背信罪法定刑就罰金刑部分提高為50萬元,屬加重修正,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舊法即行為時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7之前14次行為,皆為修正前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另附表編號18之第15次行為,因其犯罪時間為103年8月5日,為修正後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三、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已歸還利得而與管委會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應執行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定刑前、後均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今已坦承犯行,又被告於本件犯罪後,再查無他犯罪情事,且亦已與管委會達成和解如前所述,是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時間│工程名稱│浮報之金額│收取回扣之數額│├──┼───────┼────────┼─────┼───────┤│1│100年12月7日│14棟頂樓外牆接2│22,000│5,000││││支排水管│││├──┼───────┼────────┼─────┼───────┤│2│100年12月7日│19棟頂樓外牆接1│10,000│3,000││││支排水管│││├──┼───────┼────────┼─────┼───────┤│3│101年1月19日│17、20棟外牆磁磚│17,000│3,000││││修補工程│││├──┼───────┼────────┼─────┼───────┤│4│101年2月29日│24棟外牆磁磚脫落│18,000│5,000││││修補工程│││││││││├──┼───────┼────────┼─────┼───────┤│5│101年3月6日│16棟378號12樓頂│10,000│3,000││││外牆接1支排水管│││├──┼───────┼────────┼─────┼───────┤│6│101年9月18日│24棟11樓之3外牆│14,000│3,000││││磁磚脫落重貼│││├──┼───────┼────────┼─────┼───────┤│7│101年9月18日│25棟外牆磁磚脫落│25,000│5,000││││重貼│││├──┼───────┼────────┼─────┼───────┤│8│101年9月25日│20棟2號11樓外牆│22,000│6,000││││防漏工程│││├──┼───────┼────────┼─────┼───────┤│9│101年10月11日│13棟頂樓外接明管│10,000│3,000││││1支│││├──┼───────┼────────┼─────┼───────┤│10│101年10月11日│13棟頂樓外接明管│41,000│7,000││││3支、15棟1支│││├──┼───────┼────────┼─────┼───────┤│11│102年1月25日│20棟2號11樓外牆│22,000│6,000││││防漏工程│││├──┼───────┼────────┼─────┼───────┤│12│102年6月5日│21棟8號11樓 沈孟 │28,000│8,000││││男外牆防漏工程│││├──┼───────┼────────┼─────┼───────┤│13│102年10月24日│22棟10號12樓頂加│14,000│3,000││││裝1支排水管│││├──┼───────┼────────┼─────┼───────┤│14│102年11月22日│15棟頂樓水塔防漏│20,000│5,000││││工程│││├──┼───────┼────────┼─────┼───────┤│15│102年12月11日│18棟10號9樓之1外│25,000│8,000││││牆磁磚修補│││├──┼───────┼────────┼─────┼───────┤│16│103年5月29日│15棟電梯機房漏水│19,000│6,000││││防漏工程│││├──┼───────┼────────┼─────┼───────┤│17│103年6月13日│24棟20號12樓頂樓│13,000│3,000││││加裝1支排水管│││├──┼───────┼────────┼─────┼───────┤│18│103年8月5日│25棟24號6樓外牆│22,000│8,000││││磁磚脫落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