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原告 李帷緒 (即 李柏禧 )

被告 黃彥萌

黃彥翔

戴榮廷

陳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因詐欺所致損害新臺幣(下同)

  266,000元,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22日寄存在原告住所所在地之轄區派出所,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許弘杰

更多裁判書